临办发[2004]15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
《临泉县招商引资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临泉县委办公室
临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2月19日
临泉县招商引资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为切实推进全县招商引资工作,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县委、县政府决定继续实行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责任制,把招商引资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进行考核,现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依照市招商引资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考核
1、考核认定的项目
(1)内联资金包括县外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资金,收购、兼并、参股资金、无偿捐赠款、机器设备等实物投资以及专利技术、著名商标等无形资产的投资。
(2)引进外资指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资金,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金、融资资金,国外无偿捐款,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境外机器设备等实物投资以及专利技术、著名商标等无形资产的投资。
(3)其它由县招商引资考核小组确认的项目投资。
2、不列入考核认定的项目
(1)县内有关部门、单位向上级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争取的资金、国债资金、建设债券、扶贫资金等。
(2)中直、省直的电力、电信、邮政、移动通信、联通、铁通、石油、石化等企业,因其业务自主扩张需要,在我县投资设点的。
(3)国家、省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捐赠的款物或通过省、市相关部门转发的各类捐赠款物等;因特殊突发事件遭受损失而接受的捐赠款物。
(4)在我县投资已完成预定总投资额正常运营后的各类县外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
(5)由国家、省、市交通部门规划、投资建设,经过我县境内的道路、桥梁等项目所使用的资金。
(6)未经治理或治理不达标的环境污染项目等。
二、考核依据
1、引进外资以县中行出具的外汇证明及资金到位凭证计算,其中直接利用外资以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且报经县、市外经贸局至省外经贸厅认可的数字为准。
2、内联资金以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凭证计算。
3、以专利技术、著名商标等无形资产投资的,以国家认可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计算。
4、三资企业中的外方以其应汇出境外的利润来我县再投资的视为境外资金,以该三资企业所在地的外汇管理部门的证明和我县在有关银行出具的证明计算。
5、境外机器设备投资,以海关出具的入关凭证及商检局出具的商检证明计算。
6、县外客商以机器设备及其它实物来我县投资的,以原购货发票或报请市招商引资考核小组聘请的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出具的评估报告计算。
三、考核办法
1、引资成功的项目,由投资人出具引资情况证明后,项目资金可以算作引资单位、项目承办单位或主管部门的共同引资成果,引资方共同协商确定比例作为各相关单位的引资任务数额。
2、引资单位,原则上一个项目只有一个,即第一次牵线搭桥并全程跟踪服务的单位。属中介单位引进的项目,只能作为中介单位的项目,不能同时算作受益方的招商任务。
3、县委、县政府班子成员、县人大、县政协主要负责人引进或牵头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项目,属上述人员个人引进的项目,依据其引进资金数额返还保证金和实施引资奖励;属引资单位引进项目,而由上述人员牵头实施的项目,引资额只作为返还保证金的依据,其引资任务属引资单位,且不重复计算。
4、引进外来投资项目及到位金额情况由各单位于每月28日前报县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时需附下列资料:
(1)《临泉县招商引资实施项目登记表》;
(2)《临泉县招商引资中介人(组织)登记表》;
(3)新建企业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合同、章程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4)以资金形式投入的出具银行进帐单或其他有效证明的复印件;
(5)以设备投入的,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原购买发票复印件、投资作价证明、设备运输单位出具的运输证明等。属进口的,提交海关、商检部门出具的证明;
(6)房地产开发及市场建设项目,确实不能提供资金到位证明的,需提供规划证、设计图纸、建筑结构、已建成面积等材料。
5、在考核目标任务时,引进的外资或内资的超额部分可以互相折算(按当年12月31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但不得重复计算。
6、招商引资考核工作,由县招商办会同计委、经贸委、外经贸、监察局、财政局、物价局、统计局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引进的资金属市外资金的,由县招商考核小组负责考核,报市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认定;属县外市内资金的,由县招商考核小组考核认定。
四、奖惩办法
1、招商引资任务实行年终考核,超额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50%以上的单位,目标管理考核位次可上升一位。
2、对完成任务较好的乡镇,评出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完成任务较好的县直单位同样评出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并由县委、县政府授予“临泉县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3、在对各乡镇和县直部门考核奖励的同时,对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60%以上(实际到位资金)的乡镇和县直部门,按照《临泉县引进外来投资奖励暂行办法》(临政[2002]48号)的奖励标准奖励引荐单位或引荐人,奖励引荐单位的奖金的50%以上要用于奖励有功人员。
4、县委、县政府班子成员和县人大、县政协主要负责人每人每年没有引进或牵头实施一个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的,不返还其交纳的保证金。每个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乡镇政府和党政主要负责人、县直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交纳的保证金,根据年终考核完成任务情况按比例返还。
5、对年终考核没能完成目标任务30%的单位,第一年,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县委、县政府写出检查,并在新闻媒体上说明原因;没有招商引资实绩的单位,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仍未完成30%的单位,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年终考核确定为不称职;没有招商引资实绩的单位,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和县直领导班子成员年终考核均确定为不称职。连续三年完不成任务30%的,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降级使用;没有实绩的单位,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和县直领导班子成员降职安排。
6、对条条管理的单位只奖不罚,但年终考核结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县民营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只奖不罚。
7、对于引进市内县外的资金,只作为招商引资任务,不进行奖励。
8、如发现弄虚作假的,除给予通报批评、追回所有奖项外,还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取消该单位下年度目标考核资格。
五、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执行。
六、本办法由临泉县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临泉县委办公室
临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