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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制度的通知

临办发[2004]3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加强干部管理,规范和完善领导干部外出行为,县委、县政府决定实行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干部因公或因私离开临泉县,必须严格遵守请假报告制度,不得擅自外出。
二、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县纪委主要负责人及县委各位副书记外出离开临泉,要向县委主要负责同志口头报告请假。县委各位常委和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县纪委其他班子成员外出,时间不超过半天的,向本班子主要负责人口头请假;时间超过半天的,县委常委向县委主要负责人书面请假,其他几大班子成员按程序分别向本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县委主要负责人书面请假。上述人员因公务活动外出,有县委主要负责同志签批意见的不再报告,但要由本班子办公室将县委主要负责同志签批的意见复印交县委办公室留存。
三、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外出,要向各自办公室报告,经各自班子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各自班子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其他县管领导干部外出,向所在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同意后分别经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的办公室报各自班子分管领导批准,同时告知各自班子主要负责同志或报各自班子主要负责同志阅知。
四、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党的主要负责同志,县委各部门及法、检两院的主要负责同志外出,要向县委办公室报告,经县委分管书记同意后报县委书记批准;各乡镇、县直各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同志,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外出,要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告,经县政府分管县长同意后报县长批准;同时担任党政主要职务的负责同志外出,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报告,依次经县政府分管县长、县委分管书记同意后报县政府县长、县委书记批准。
五、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副职和其他副科级干部外出,要向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报告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六、除第二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外出离开临泉实行口头报告请假制度外,其他各级干部外出时间不超过半天的,可采取口头报告形式,超过半天的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并提前报告。特殊情况下也可用其他方式口头报告,返回后应将需要报告的外出事由等情况,及时补报。县委各位常委和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县纪委班子成员的外出情况向县委办公室书面补报;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外出情况按照第四条的要求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书面补报。外出人员在得到允许外出的批准后,方可外出。报告内容包括:外出事由,拟到国家、地区、省区市,起止时间,乘坐的交通工具,费用来源,联系电话等(见附表)。回临后,应于2天内向所报告的领导和部门销假。
七、外出人员在向上述机关和主要负责同志报告的同时,须向本单位办公室(人秘股)备案,外出期间应与本部门(单位)办公室(人秘股)保持联系。
八、因公出国考察、组团国内考察结束回临后,须在10天内写出考察报告,送县各相应办公室。外出承担相关工作任务回临后,要在3天内将承担任务完成情况汇报相关领导。
九、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本通知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外出情况向县委组织部备案。各乡镇、县直各单位每月月底前要将本单位副职以及其他副科级干部外出情况汇总上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外出期间有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未按要求进行报告外出的,视为无故脱岗。对无故脱岗的,由组织、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对无故脱岗累计达两天的给予批评,累计达三天的责令检查,累计达四天的全县通报,累计达5天的给予组织处理等。
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县委督查室和县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联系电话:县委督查室6526965;县政府督查室6512213。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制定本乡镇、本单位一般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并严格执行。(目前出差在外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告知其文件精神,对不及时返回和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领导干部外出报告表

中共临泉县委办公室
临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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