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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泉县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实施办法(试行)
(讨论稿)

临[2004]43号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工作部门或内设副科级机构、副科级二极机构科级领导成员,县法院、检察院及内设副科机构科级领导成员;乡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纪委书记。
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成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县委及县委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因公辞职是指 领导干部担任由人大、政协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任期未满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规定应当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县人大常委会或者县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领导干部因公辞职,应当在接到县委通知后7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的书面申请。
因公辞职的领导干部另有任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拟任职务与现任职务不能同时担任的,或根据县委意见不宜再担任现任职务的,应当在任免机关批准其辞职后,再对外公布其新任职务。
第六条 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者公辞。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出自愿辞职:
(一)由于年龄、健康等方面因素,不能胜任或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
(二)不愿继续担任现职,希望从事其他工作的;
(三)因私出国、出境或外出学习较长时间,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四)因其他理由不能或不愿继续任职的。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自愿辞职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干部本人按照干管权限,以书面形式向县委或县委组织部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等情况,同时辞去公职的还应说明辞职后去向等。
(二)县委组织部对干部辞职原因、辞职条件等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听取干部所在单位的意见及县纪委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县委或县委组织部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绥辞职的决定。对申请辞去领导职务同时辞去公职的,县委或县委组织部除对是否同意辞去领导职务作出决定外,还应对是否同意其辞去公职作出决定。
(四)县委或县委组织部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县委或县委组织部应当自接到干部辞职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答复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辞职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超过三个月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辞职。
第八条 符合《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不得辞去领导职务;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不得辞去公职。
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九条 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引咎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符合《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向县委或县委组织部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和思想认识等。
(二)县委组织部门对辞职原因等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应当听取县纪委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县委或县委组织部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县委或县委组织部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
(四)县委或县委组织部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县委或县委组织部应当自接到干部引咎辞职申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任免机关在同意干部引咎辞职后,一般应当将干部引咎辞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一条 责令辞职是指县委及县委组织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可责令其辞职。
第十二条 责令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县委或县委组织部作出责令干部辞职的决定,并指派专人与干部本人谈话。责令干部辞职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二)被责令辞职的干部应当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15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被责令辞职的干部若对组织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15日内,向县委或县委组织部提出书面申诉。县委或县委组织部接到申诉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复议决定仍维持原决定的,干部本人应当在接到复议决定后3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上级党委反映,但应当执行复议决定。
被责令辞职的领导干部不服从组织决定、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或者提请任免机关予以罢免。
第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县委及县委组织部门应当委托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应当自任免机关批准之日起15日内,办理公务交接等相关手续。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辞职审批期间或者组织决定其暂缓辞职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同时自愿提出辞去公职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的条件,按自愿辞职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干部,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中共临泉县委
200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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