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机关新提任科级干部担任县信访员暂行办法
临[2004]39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增强领导干部联系群众、服务基层的意识和应对复杂局面、化解矛盾、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切实做好我县信访工作,根据《关于印发〈省直机关新任副厅级领导干部担任省信访专员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办发[2004]20号)文件精神,经县委研究决定,制订本办法。 一、在县信访局设置县信访员。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工作部门和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等单位提任的科级干部,分期分批到县信访局担任县信访员,专职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信访案件。 二、县信访员每批选派5-7人,时间一般为3个月。具体人员由县委组织部研究确定,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由县信访局负责。 三、县信访员确定后,由县委组织部向其新任职单位(党委、党组、总支)和县信访局发出县信访员任职通知。县信访员暂与新提拔任职单位工作脱勾,不参加工作分工,专职从事县信访工作。上岗前先集中培训,学习了解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工作规程。担任县信访员期间,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完成办信、接待来访和协调处理信访案件任务。通过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实实在在解决信访问题。 四、县信访员工作期满,由本人进行工作小结,县委组织部、县信访局组织考核。实行试用期的新任科级干部,其担任县信访员的时间计入任职试用期。 五、担任县信访员工作期间的工资、福利以及公务用车、差旅费用等由新任职单位负责,办公场所、办公用品等由县信访局负责。 六、新任科级干部担任县信访员,是县委培养锻炼干部,加强信访工作的重要措施。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县信访员开展工作。 中共临泉县委 2004年9月8日
临[2004]39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增强领导干部联系群众、服务基层的意识和应对复杂局面、化解矛盾、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切实做好我县信访工作,根据《关于印发〈省直机关新任副厅级领导干部担任省信访专员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办发[2004]20号)文件精神,经县委研究决定,制订本办法。 一、在县信访局设置县信访员。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工作部门和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等单位提任的科级干部,分期分批到县信访局担任县信访员,专职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信访案件。 二、县信访员每批选派5-7人,时间一般为3个月。具体人员由县委组织部研究确定,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由县信访局负责。 三、县信访员确定后,由县委组织部向其新任职单位(党委、党组、总支)和县信访局发出县信访员任职通知。县信访员暂与新提拔任职单位工作脱勾,不参加工作分工,专职从事县信访工作。上岗前先集中培训,学习了解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工作规程。担任县信访员期间,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完成办信、接待来访和协调处理信访案件任务。通过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实实在在解决信访问题。 四、县信访员工作期满,由本人进行工作小结,县委组织部、县信访局组织考核。实行试用期的新任科级干部,其担任县信访员的时间计入任职试用期。 五、担任县信访员工作期间的工资、福利以及公务用车、差旅费用等由新任职单位负责,办公场所、办公用品等由县信访局负责。 六、新任科级干部担任县信访员,是县委培养锻炼干部,加强信访工作的重要措施。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县信访员开展工作。
中共临泉县委 2004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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